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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申诉程序,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国工会章程》、《河南农业大学章程》、《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申诉为教职工(以下简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提出异议,要求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事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建立正常申诉渠道,学校成立“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和“河南农业大学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申诉委员会与维权中心合署办公。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委员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校工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政策法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1 人,法律顾问 1 人共13 人组成。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4 名。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办公室推荐。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下设“河南农业大学女职工维权中心”,依托文法学院运行,中心主任由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或相关法律专家兼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3.向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4.负责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
2.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校内申诉的范围,不予受理。
1.申诉要求、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规定的;
2.申诉人与校外产生的争议事项;
3.已经作出有效裁决或已有最终处理结论的事项;
4.逾期提出申诉的事项;
5.其他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申诉复议或者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不再受理有关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由本人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2.申诉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诉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0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反馈通知书》:
1.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说明理由。
3.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同时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应成立核查组,采取相应核查措施,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核查组由党办、校工会、教师工作部、政策法规办负责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核查组不少于 3 人。核查组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有权要求被申诉单位(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书面审查方式审议意见未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权中心)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需申诉人、被申诉单位(部门)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评议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评议。评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委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参加听证会的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汇总,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维持原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
2.责成被申诉单位(部门)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
3.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4.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对申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5.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印章(代章)、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参加听证会的全体成员签字,双方当事人签收并留存一份。申诉委员会留存一份。如通知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申诉委员会可在校内公示,也可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转告,其效力视同已通知到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委员会(维权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河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