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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动态

vic115维多利亚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6-15 11: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依据学校及院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vic115维多利亚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的vic115维多利亚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和院里的领导和社管会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河南农业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广大学生与vic115维多利亚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院内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由院社管会负责其具体事务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其一是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其二是承担全院活动时学院划拨的活动经费;其三是赞助支持;其四是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社团财务收支活动必须遵守学院和社管会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年度注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院里对社团的管理和指导部门为vic115维多利亚团委,对社团的具体工作指导由院社管会负责。各社团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章程规定开展各种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由院社管会初审,报院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查,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由20个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或其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五)院社管会初审意见
  (六)院团委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七)上述材料经审定合格后,社团即正式成立。一项未批准前,拟成立的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召开会议、公布章程和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挂号单位、活动场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全校宣告成立。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存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年度注册
  第十七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均要向院团委申请注册,由社管会代理统一注册,注册时需向社管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年度的社团活动总结;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三)社团的变更情况;
  (四)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五)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上述材料精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社团登记表》由社管会保管。
  第十九条 社团从登记成立起,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向院社管会申请注册。逾期不注册者,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和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和社管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正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社管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每学期有三门或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过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五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由院团委、院社管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评比;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财务归该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二)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自用,每年向新会员收取适当会费和接受赞助或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活动经费;
  (三)社团应有专人管理财务,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
  (四)根据社团活动情况,院团委可适当给以补贴,以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五)负责人须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收支详情,向社管会递交财务收支报表。
  第二十九条 社管会有对社团的监督权。
  (一)社团在发起成立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二)挂靠单位应是学校党政部门,院团委,研究所,教研室;指导老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三十条  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向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顾问。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需向院团委和社管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管理
  (一)社管会原则上不干预社团活动。
  (二)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三)未经批准,不得跨院开展活动。
  (四)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院团委和社管会申报审批制度:
  (1)两个或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的有涉及内容的活动;
  (4)室外的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
  (5)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等;
  (8)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五)申请上述活动须提前一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社管会和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预算;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未经院团委和社管会批准,社团不得编辑出版各种形式的刊物。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须按照 《河南农业大学校内刊物、宣传品管理条理》 执行.
  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社管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的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向院生会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日内报予院社管会申请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管会申请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分立、合并;
  (三)社团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出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十一条 校级社团的申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院团委、社团指导老师一致通过;
  (三)社团成员五十人以上;
  (四)社团成立要在一年以上;
  (五)校团委、校社管会一致通过。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社管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国家政策法规、校规校纪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社管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学校规章;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三)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一有效制止;
  (四)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的而未注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6月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vic115维多利亚社管会。

  vic115维多利亚团委
  vic115维多利亚社管会
  2005年6月